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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不能免除抚养义务

2000-04-12 来源:生活时报 杨振波 我有话说

离婚协议已写明无需父亲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如今母子生活艰难,生父要不要付抚养费?

13岁的赵林自小生活在父母打骂的阴影中,10岁那年,父母离婚,他和母亲一起生活。当时,因其母亲单位效益好,离婚协议中已写明赵化勇不付给赵林抚养费。谁知,天有不测风云,父母离婚不到一年,赵林母亲的单位就倒闭了,母亲每月只有很少的一点生活费,根本养活不了母子两人。赵林的学业也因此受到影响,母亲便让他向父亲索要生活费,而赵化勇则理直气壮地说:“我和你母亲离婚时已协议好,我永远不用付抚养费,没钱你只能向你母亲要,我没有义务抚养你,更不用说给你抚养费了。”在找过父亲多次无效后,赵林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赵化勇每月付给赵林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后赵化勇是否可以依原调解书不再付给赵林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赵化勇认为自己与妻子离婚时,对方曾表示不用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也没有要求他付给孩子抚养费,因而他不再有抚养赵林的义务。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人民法院调解书只是根据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所做的处理,并不是父母与子女权利义务的整体消灭。因而,赵化勇和儿子赵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因其离婚而消灭。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婚姻法》第30条2款也同时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或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由于赵林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加之其母亲的经济状况恶化,所以法院判决赵化勇付给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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